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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关于扎实做好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和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09-17 14:022340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河南焦作市发布关于扎实做好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和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扎实做好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和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

      2015年7月1日起,我省排污费征收新标准调整政策正式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我市相关工作有效落到位,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

      (一)认真学习《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和《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文件,准确把握国家及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政策差别。国家及省排污费标准调整政策存在重大区别。一是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范围不同。国家只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我省对污水和废气所有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二是差别化收费范围不同。国家并未对差别化收费范围进行规定,为保证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可操作性,我省规定对国控省控废气监控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三项因子实施差别化收费。排污费核定征收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要求,切实把握政策区别,避免出现少征、漏征、错征等问题。

      (二)熟悉国家对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具体规定。为保证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对超标、超总量及淘汰落后产能加倍收费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详细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差别化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判定标准等,排污费核定征收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通知要求,把握相关标准,切实将政策内容落实到排污费征收工作全过程。

      (三)掌握新软件操作要点,提前做好数据准备。8月下旬,全程信息化8.0版本将与排污费标准调整政策同时部署实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核定征收人员应结合8月份专项培训内容,认真温习培训教程,做到进一步了解系统架构,熟悉收费流程,掌握各环节操作要点,尤其要熟练掌握差别化收费项目在全程信息化8.0版本软件中的操作要领。

      为确保差别化收费政策落实到位,环境监控机构应根据我市差别化收费政策要求,对于国控省控废气监控企业,除提供每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三项因子月排放量外,还应提供该排放口烟气排放量、三项因子当月最高日均排放浓度(折算值)和月均排放浓度(折算值),同时要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致函,界定所辖的国省控废气重点监控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项目,全面做好排污收费征收标准提标和软件过渡,确保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四)及时在收费软件中更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近两年来,国家及我省相继发布了十余项行业、流域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对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排污费核定征收人员应严格按照新标准的实施时限,区别新旧排放限值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政策的不同要求,及时调整更新全程信息化软件中相关企业的排放限值,保证我市差别化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差别化收费制度奖优罚劣特性,有效利用排污收费制度经济杠杆作用,推动企业治污积极性。

      (五)及时开展污水排放口“五类”重金属监测工作。2015年7月1日起,对污水排放口开征“五类”重金属排污费,各县(市)区要做好对直接排入外环境的污水排放口“五类”重金属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工作,确保重金属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到位。

      二、适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

      2015年6月18日,为促使企业提高污染控制技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收费标准、计费办法、试点行业的排污量计算办法和相关申报表格,要求各地于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申报收费试点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学习把握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文件精神,按照工作要求,迅速开展摸底工作,掌握辖区内属于试点范围的企业数量、生产状况等情况,为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同时,各县(市)区应及时将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文件精神传达给辖区内各试点企业,熟悉行业申报表格及申报要求,督促企业及时开展申报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省县(市)区试点企业名单于8月27日前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局将对排污费提标和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查,对不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开展工作的,市局除责令整改和全市通报外,年底考核扣除相应分值,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告相应内容。

      联 系 人:张立武

      联系电话:2990730

      邮 箱:zlw0391@126.com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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