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为物有所值的评价指明了方向,即物有所值评价“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同时,《指引》在 “定性评价”中提出了六项基本指标,并对所要考核的内容、补充指标的影响因素及指标的权重和分值设计进行了明确,文末还附了“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流程图”和“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专家打分表”两个附件。由此,根据《指引》就能基本进入实操程序,章节中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的规定,也为PPP的未来发展留足了探索与完善的空间。
然而,PPP模式下的“物有所值”到底暗含着哪些政治经济学内涵?具体项目在釆用PPP模式时到底如何判断值与不值?项目在定性评价时的考核评分又如何与《指引》所提出的考核内容相衔接?这一系列问题都十分值得细细品读。
从“物有所值”的本源说起
若想解释清楚“物有所值”,就不得不从“物有所值”的本源讲起。事实上,“物有所值”首先是一个“交换”概念。马克思揭示的最原始的商品经济是三只羊换一头牛的“物物交换”,有交换行为,才有此“物”值与不值的考量;二是“比较”概念。只有在三只羊换一头牛的具体交换行为发生时,才有此“物”值与不值的界定;三是“有所值”的定性概念。三只羊换一头牛之所以成交,是羊主人和牛主人都认为“值”。其“值”的衡量标准最初只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等量,即养三只羊和养一头牛所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掰指一算”大体差不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物质的丰富,交换中的“值与不值”就掺进了“供需”因素。继而随着另一新生事物“等价物”货币的出现,交换中便产生了“交换价格”,于是就有了货物价格与货物价值的背离。
成功交换的双方所考量的“背离值”一般都体现为正值,即买主和卖主都得到了等于或大于“交换价格”的价值,笔者将这种“大于”背离值定义为外延价值。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价格是商品内在价值的外在体现,是一项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为商品、服务及资产所订立的价值数字。因而,价格是表象的,价值是内涵的。内涵的价值既体现于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功能),又体现于商品的外延价值。
例如甲有一块水草丰饶的牧场,他以三头羊的等价物货币换回一头牛,目的不只是想吃牛肉,而且是要利用牧场已有的有利条件或者牧场可以扩大的有利条件来繁殖牛犊,养更多的牛,产更多的牛肉、牛奶与牛皮,从而获得更多的“等价物”货币。由于有了这种额外利益的考量,甲会认为这种交换是值得的,甚至哪怕多付了一只羊耳朵的货币。在这里,甲乙双方不仅得到了各自需要的牛和羊,还因为可以以这种原始资源(牛或羊)为桥梁,分别去实现心中的规划目标,比如进一步扩大牧场,或发挥羊毛加工专业技术作用等等。
因此,商品的外延价值,既包含了商品本身使用价值(功能)的延伸,如由单纯的获取牛肉或羊肉,延伸至获取牛奶、牛皮或毛线与毛衣,也包括“因此才有彼、无此即无彼”的新增价值。可见,交易双方对交易的“值”与“不值”的认识是各有理解、各有期盼,也是各有标准的,甚至是一种超越当次交换得失,更在乎山外之山的长远价值考量。而长远价值考量中的“因此才有彼、无此即无彼”之“彼”是指,既可获得其他特定的有形“物”,也可获得实现某物价值的“过程、机会或者权利”。
谁能定义PPP模式中的物有所值?
物有所值研究的不仅是交换中表象的交换价格,也要研究交换物的与交换价格相背离的价值,研究交换物内涵的外延价值。厘清与认识上述种种关系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将直接关系PPP模式中物有所值的定义,关系PPP模式的定性评价理念,以及定性评价具体考核指标内容与具体评分标准的设置原则。
然而,纵观各类文献不难发现,PPP模式的物有所值概念并未有着统一的定义。如同济大学彭为等在《公私合作项目物有所值评估比较与分析》中转述他人的解释为:“它(物有所值)是指以公共部门交付类似项目所需的等量资金情况下,通过使用PPP模式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东南大学李启明等在《基础设施PPP项目的VFM评估方法研究及应用》中则表述为:“物有所值是项目采用PPP模式后全寿周期成本与传统模式下公共部门建设、经营总成本相比较后可以得到的价值增值”;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管理学博士任新建在“PPP物有所值评价解析”中,转述了财金113号文的名词解释后说:“显然,物有所值是一个比较的概念,也就是说,值不值是通过事先预设的某个(些)主观或客观的标准进行衡量对比后得出的带有明确倾向性的结论”;此外,还有业内人士的其他定义。这些定义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无法以孰是孰非论,但大多仅从采购方政府(公共部门)的角度来理解与定义物有所值。
若从商品经济的发展出发认为,物有所值是指交易行为中交易双方对自已的付出与收益进行价值衡量后的预期满足。这一定义回归了物有所值概念的本原,应用于当前的PPP模式,将会表达出以下几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有确实的买卖对象与确定的买卖意向或买卖行为,买卖运作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市场行为;二是采购方(买方)和被采购方(卖方)都有权力用自已设定的评价标准、期望目标“对自已的付出与收益进行价值衡量”,从而保证了买卖交易的自愿及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三是衡量的标准是实际存在着的标杆,用三只羊的等价物货币换回牛的人“确有”好牧场,也“有”扩大牧场的规划和条件。这些“有”都是实际存在的而非主观“设定”的标准,只是“用来”衡量的标准是从众多“实际存在的标杆”中遴选的一项或几项而已,从而保证了《指引》规定的“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公开的原则”和标准的可索性原则;四是通过价值衡量,买卖双方各自得到了“预期满足”的结果。所谓“预期满足”,应用于PPP模式,是因货物(服务)在一个具有较长时间段的全生命周期中存在太多的变数,一切被量化的收益(价值)都只能是预测值,且无论你的预测手段是多么的科学高明,不到货物全生命周期终结,谁也不能保证这些设定的收益(价值)一定会实现。因而在项目合作的全过程,双方必须有法律约束、有风险分担、有“激励相容”等等机制相辅助。
PPP模式下进行的物有所值定性评价
如何进行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指引》提出的六项基本指标及其主要考核内容和补充指标所要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已是答案。此外,财政部财金[2014]76号文关于“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即“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阐述,也正是PPP模式中,每一个具体项目所蕴藏着的对于合作双方都有的巨大外延价值,是PPP项目应被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因素。
以一座桥梁项目的建设为例。位于河东的古老城市已人满为患、拥挤不堪,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河西人烟稀少,资源丰富,拥有大量可供开发的处女地。市政府已拟城市西拓,将河西规划为新城区,并拟先建桥以解决交通问题,为河西的开发创造条件。可因一次性投资巨大,市政财力不济而多年未能成就。现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建桥,拟对建桥采用PPP模式进行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
如果就桥评桥,可能都会注重于从纯经济角度的收益与付出对比上称近论两,在过桥费定价、收取时限、建设成本、后期维护费用以及风险责任分担等等方面过于纠结,甚至为符合某种意图而人为操纵,使真实的“值”与“不值”难以判断,或者“所值廖廖”。由此,必然影响政府与投资者的正确决策。但如果从因桥的建设能实现市政府原定城市西拓的规划、河西土地增值、吸引更多投资、增加创业与就业机会、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等等来评价,又必是另一番结论。但这种评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即:考核评价标杆的真实、客观与可索性原则、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原则、技术经济方案的可行性原则、合作双方的契约原则、外延价值的增值原则、政府职能的担当原则等。在为某具体项目进行PPP模式的定性评价时,落实这几项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遴选考核内容。专家们根据“可索性”原则查询资料,然后按程度对应分级计分量化,从而得出某具体项目“通过”或“未通过”采用PPP模式的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