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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16-04-14 15:152250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我委)批准列入本专项投资计划,并给予中央投资补助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回用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垃圾收转运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补助是指我委通过本专项安排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我委向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计划,提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补助标准等计划安排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我委备案。

      第五条本专项年度中央投资补助额度,根据国务院同意的我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确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我委是本专项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专项年度投资工作方案,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原则与范围,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以申报通知形式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上报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

      (二)起草编制本专项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三)协调本专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四)不定期进行稽察或者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本专项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对备选项目进行审查,在备选项目的基础上编报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按要求向我委报送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和备选项目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本专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组织开展稽察或者监督检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本专项项目的审计、稽察和检查工作。

      (四)定期将本地区年度项目执行、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情况汇总并报我委。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专题报告。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申报通知要求逐级申报项目。

      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申报通知选项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在申报通知要求时限内将有关材料作为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的附件报送我委。

      第十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正式文件。其中,应包括上年度设施建设情况、本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和预计完成目标。

      (二)备选项目清单。逐项列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申请投资补助,以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能评审查等审批部门和文号;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应列明相应政策文件名称。

      (三)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对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构成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报通知有关要求。

      (二)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具备开工条件,包括: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获得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预审(依法不需要办理的除外),地方配套资金等前期工作已经落实。

      (四)此前未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资金支持;已获得本专项支持,但未达到投资补助比例上限的续建项目;未同时多头申报我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逐项明确落实配套资金,对国家级贫困县等项目,要加大省、市级资金统筹力度。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及调整

      第十三条结合各地上报的年度申请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建议,我委主要按照以下原则拟定各地投资安排方案并明确各地年度建设任务。

      (一)规划优先。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对规划任务较重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二)战略引导。对长江经济带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优先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三)区域差异。对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新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国家确定的重点扶贫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投资安排方案经集体审议后,由我委正式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我委备案,单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不得超过补助比例。

      第十六条本专项单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45%和60%控制;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南疆四地州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按相应政策确定补助比例。

      第十七条各地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作出调整决定并报我委备案。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委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投资计划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本专项中央投资补助支持的项目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实行项目按月调度,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我委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我委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和项目稽察,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补助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稽察等监督检查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稽察或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制。对稽察或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我委将调减其当年或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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