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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模式成熟将激活土壤修复市场

2016-04-20 11:512780

      继1.7万亿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陆续出台和4.6万亿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即将出台,土壤修复也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专家透露,土壤修复市场将达到超十万亿元的规模。

      我国土壤治理的重点分为三类:1.工业污染场地恢复;2.矿区治理及其所相关的水污染治理;3.农田污染治理。在波澜壮阔的土壤治理市场大幕即将拉开之时,探索合理的土壤治理商业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传统模式缺乏造血功能

      目前国内污染场地修复一般由国土储备局控制管理。在环保部确认污染地块后,由国土储备局组织调查修复,完成后再拍卖,其商业模式主要是招投标和“修复+开发”两种,但都缺乏持续性。

      前者不足之处在于,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后,对其进行调查、修复治理,之后进入土地市场,周期太长。需要地方政府大量垫资,对地方财政是极大的考验。

      后者由于埋单者是开发商,目前我国在土壤修复市场尚未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硬性制度约束,这就使得开发商有动机将土地修复资金挪作他用,降低土壤修复质量。同时,土壤修复周期较长,对于开发商的风险管理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新模式有望解决盈利问题

      目前,土壤修复市场处于探索阶段的新型商业模式主要有PPP模式和EMC模式。

      PPP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将民间资本引入土壤修复市场。目前在“谁受益,谁治理”的思想下,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市场已经率先启动。同时,PPP模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企业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在这过程中剥离了政府信用,将隐形政府信用转化为企业信用或项目信用,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拉长融资期限。国内PPP解决土壤修复问题已有成功先例,如湘潭市竹埠港地区的PPP项目。

      EMC模式的实质是企业与排污者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排污者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绩效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在国内,EMC与BOT的区别在于BOT往往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的工程,并在这一特定工程运营期收益收取作为收益。EMC模式可以发挥1+1>2的规模效应,综合考虑一个区域的环境问题,其治理效果会比BOT更优。在发达国家,EMC模式被普遍推行。

      此外,土壤污染专项治理债券也是选择之一。在利用债券资金进行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完工后,土地腾出或升值后的土地出让金,将成为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其优势在于利用债券市场迅速筹集资金,不利之处在于没有太多创新,举债实质上仍然是地方财政出钱。另外,债券发行的基础是土地增值,但这在农田、矿区土地修复,及升值潜力较小的城市无法保障未来能按时还本付息,地方债务风险加大。

      典型案为市场指方向

      一、“岳塘模式” 2014年初,湖南湘潭岳塘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组建“湘潭竹埠港生态治理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投入资金95亿元,其中环境治理约20亿元,主要来自财政投资和自筹资金。公司以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整治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为重点,实施区域内关停企业厂房拆除、遗留污染处理、污染场地修复、整理等工作。污染治理完成后,这片工业区将整体开发为生态新城,参与各方将从治理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回报。目前,“岳塘模式”已得到国家认可,被国家发改委批复为全国首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

      二、矿区“谁污染,谁修复” 2010年7月3日,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污水流入汀江,导致周边土壤酸度值超正常范围近万倍,铜离子浓度值污染严重。高能时代提出以“垂直阻隔“为关键控制性工程的同康沟堆浸场复产改造方案,2013年完工。目前高能环境已确认收入1.27亿元。

      三、农田修复仍依赖政府财政 2001年,广西环江县尾砂库遭遇特大暴雨溃坝,致使环江沿岸上万亩耕地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2012年,广西环江县大环江流域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启动,总投资265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2450万元。期间,中科院物理资源所环境修复中心采用植物萃取、超富集植物与经济植物间作、植物间隔和重金属钝化等技术,用两年修复重金属污染农田1280亩,涉及3个乡镇7个村。2015年,该治理项目通过验收。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还停留在事件响应阶段,并未对于积累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这与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盈利模式不明确,依赖财政资金有关。而“岳塘模式”为土壤治理提供了融资新思路,未来借助PPP模式进行融资,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会成为土壤修复的主旋律。

      国外盈利模式的启示

      西方国家很早就启动了土壤修复,其成熟的土壤修复市场的最大特点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土壤修复融资机制,不论是向污染企业收税融资还是土地所有人出资,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土壤修复的责任界定的很清楚。先立法,进而开展市场。

      而我国土壤修复事业目前对于财政依赖性强,私人资本介入较少。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界定土壤修复责任的法律有关。未来随着土壤法律的进一步健全,相信私人资本将进一步介入土壤污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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